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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支持增加“三农”信贷投放,扩大中小企业融资,促进改善融资结构和融资方式,现就进一步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重发挥再贴现窗口引导票据融资业务发展的职能作用

近年来,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体的票据融资业务发展较快,市场规模逐步扩大。2008年前11个月,票据承兑、贴现融资合计18万亿元,相当于同期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总量的20%;期末票据承兑、贴现的未到期金额为5万亿元,同比增长28%。总体上看,发展票据融资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尤其是对扩大中小企业和下游弱势企业的融资支持,具有独特作用。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内票据融资的监测与分析,切实采取推广使用商业汇票的具体措施,合理引导辖内金融机构稳步扩大票据承兑授信和贴现融资业务,积极支持通过票据融资促进改善企业融资结构与方式。各分支机构可结合辖内实际适当增加再贴现转授权窗口,并在完善内部管理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其业务授权,以便于金融机构尤其是当地中小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办理再贴现;适当扩大再贴现的对象和机构范围,各分支机构可受理辖内城乡信用社、存款类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具有票据贴现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再贴现申请;对各分支机构所办理再贴现的总量、期限和投向比例,不再实行量化考核。

二、注重运用再贴现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

现阶段,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使用上要有所突破,逐步改变长期以来票据融资工具单一、过度依赖银行信用、票据风险过度集中于承兑银行的状况,着力引导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有机结合,真正实现商业信用票据化。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使用,充分认识在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情况下,通过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发展票据融资,对企业衔接产销关系、丰富支付手段、拓宽融资渠道和扩大市场需求具有重要作用。要把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深化票据市场、扩大企业融资、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分支机构要对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优先给予再贴现;要在辖内组织开展社会信用环境和企业资信情况摸底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制订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在产销关系紧密的上下游企业间,以及行业龙头企业与配套中小企业间率先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发挥业务示范带动作用;要引导辖内金融机构进一步转变经营观念、增强服务意识,通过对合格商业承兑汇票及时给予贴现支持等助推企业商业信用的具体措施,提高其信用保障程度,促进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协调发展,实现银企“双赢”。

三、注重通过再贴现引导信贷投向,促进扩大涉农行业和中小企业融资

各分支机构要在业务审查和操作环节,通过票据选择明确再贴现支持的重点,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和信贷投向,促进扩大涉农行业和中小企业融资。现阶段,各分支机构要对下列已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农副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环节的票据;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县域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县域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承兑、持有的票据。对于各分支机构对以上票据再贴现所占辖内再贴现总量的比例,总行将进行监测考核。

四、进一步明确再贴现方式,提高业务效率

各分支机构可采取买断和质押回购两种方式办理再贴现业务。以买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再贴现票款的到期收回手续,不得以其他方式要求再贴现申请人办理票款到期收回。质押回购式再贴现应主要由设立在各分支机构本级的授权窗口集中办理;辖内部分票据业务集中的转授权窗口确需以质押回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须履行报批程序另行授权;办理的对象应主要限于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单独设立的票据专营机构;对申请办理质押回购再贴现的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要对其经营状况、资信能力、流动性情况等加强监测考核。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质押回购式再贴现的业务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章,拟定辖内统一使用的票据质押合同文本,明确业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于2009131日前向总行报备该合同文本。

此前有关再贴现业务的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具有办理票据贴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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