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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托管结算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及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标准化票据业务中存托机构接入、基础资产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等相关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存托机构接入

第三条 符合《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金融机构法人,可以申请以存托机构身份接入票交所,开展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归集、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法人申请以存托机构身份接入票交所系统,应当按照《存托机构法人申请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材料清单》(附1)向票交所提供相应材料。

第四条 已接入票交所系统的存托机构法人,应当为拟创设的每只标准化票据在票交所系统设立独立的产品参与者(以下简称“标准化票据产品”),用于受让该只标准化票据的基础资产。

标准化票据产品申请接入票交所系统,应当以所属存托机构法人为单位按照《标准化票据产品申请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材料清单》(附2)向票交所提供相应材料。

第五条 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为未贴现电子商业汇票(未贴现供应链票据除外)的,存托机构应当为所设立的标准化票据产品在票交所系统接入机构开立用于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以下简称“电票账户”)。

每只标准化票据产品只能开立一个电票账户,用于受让该只标准化票据产品的基础资产,该电票账户仅开通背书转让、提示付款、追索业务功能。

第六条 标准化票据存续期间,发生存托机构承接、变更或解任情形的,按照《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接入指引(2020年版)》第三章变更与退出相关要求办理,并向票交所提供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三章 基础资产托管账户管理

第七条 标准化票据产品申请接入票交所后,票交所系统自动为其开立基础资产托管账户,用于记载标准化票据产品持有的已存托基础资产权属、余额及其变动等情况。

一只标准化票据产品只能开立一个基础资产托管账户,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托机构应当及时注销其开立的基础资产托管账户,向票交所提供《上海票据交易所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托管账户注销表》(附3)。

(一)标准化票据创设失败;

(二)标准化票据已到期结清;

(三)法律法规及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注销时,存托机构应当确认基础资产托管账户余额为零、且无未了结的票据权利义务。

第九条 标准化票据创设失败或到期结清后一个月内存托机构未主动办理基础资产托管账户注销手续的,票交所在确认其账户余额为零、且无未了结的票据权利义务后,可以办理该托管账户的注销。

满足第八条规定的基础资产托管账户注销条件的,存托机构应当同时注销该标准化票据产品相关电票账户。存托机构未按要求办理电票账户注销的,票交所可以禁用该电票账户业务权限。

第四章 资金账户管理

第十条 存托机构创设标准化票据,应当向票交所申请开立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基础资产存托、托收和追索等相关业务资金清算结算以及入金、出金等资金收付,资金账户名称应当与标准化票据产品的全称一致。

第十一条 存托机构应当通过以下账户向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划付资金办理入金业务:

(一)标准化票据承销商募集资金收款账户;

(二)标准化票据投资人账户;

(三)标准化票据产品在票交所系统接入机构开立的电票账户;

(四)票交所规定的其他账户。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入金业务作退汇处理,入金业务受理时间与大额支付系统时序保持一致。

存托机构办理已贴现电子商业汇票、未贴现供应链票据存托业务资金清算结算时,应当提前办理入金业务。

第十二条 存托机构申请开立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时,应当将标准化票据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指定的收款账户和相关业务费用收款账户(若有)作为资金账户的出金账户。

第十三条 存托机构可以通过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向其预留的出金账户划付资金办理出金业务。出金业务受理时间以票交所规定的时序为准。

标准化票据存续期间,存托机构不得办理出金业务,标准化票据到期兑付、相关业务费用划付涉及的出金业务除外。

第十四条 票交所按季度或在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注销时,办理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结息工作。

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的季度结息日,利息于结息日的下一自然日转入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 存托机构申请注销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并向票交所提供《上海票据交易所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注销表》(附4)。

(一)满足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基础资产托管账户注销条件;

(二)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未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三)已结清与票交所的所有债权债务。

第十六条 发生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存托机构未按要求办理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注销的,票交所可以办理相关资金账户的注销。

第五章 基础资产登记托管

第十七条 原始持票人通过背书方式将基础资产权利完整转让至标准化票据产品完成存托后,票交所将实际存托的票据权属登记至标准化票据产品基础资产托管账户,并增加托管账户余额。

存托机构应当确保实际存托的基础资产与其披露的基础资产清单完全一致。票交所不承担由于存托机构原因导致基础资产登记托管有误而产生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存托机构应当将标准化票据产品基础资产全部托管在票交所。已记载“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办理基础资产登记和托管。

票交所对标准化票据产品持有的已存托基础资产的相关权益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托管账务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十九条 标准化票据产品持有的已存托基础资产独立于存托机构等其他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托管期间,标准化票据产品持有的已存托基础资产不得被交易、挪用或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第六章 基础资产到期处理

第二十条 存托基础资产提示付款业务,按照《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票据到期处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存托已贴现基础资产追索业务,按照以下规则办理:

(一)已贴现基础资产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者付款行、付款人开户行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票交所系统扣划失败的,存托机构可自票据到期日后的次一工作日起手动发起追索。存托机构手动发起追索后,票交所系统自动按照贴现机构、贴现保证人(若有)的顺序逐个进行追索。

(二)存托机构在票交所系统发起追索,如未获得偿付,可于次一工作日在票交所系统再次手动发起追索,票交所系统仍将自动按照贴现机构、贴现保证人(若有)的顺序逐个进行追索。

第二十二条 存托未贴现基础资产追索业务,按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资金清算结算

第二十三条 基础资产存托业务的资金清算结算,按照以下规则办理:

(一)基础资产为已贴现电子商业汇票的,票交所依据存托业务双方委托,按照原始持票人与标准化票据产品对该笔业务的应收应付义务,于结算日遵循实时逐笔的原则以票款对付的结算方式办理票据和资金的结算。

截至双方约定的最晚结算时间,原始持票人持有待存托票据不足、存托机构开立的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存托结算失败。

(二)基础资产为未贴现电子商业汇票(未贴现供应链票据除外)的,由存托机构以标准化票据产品名义与原始持票人自行线下结算。

(三)基础资产为未贴现供应链票据的,存托业务资金清算结算按照本条第一款办理。

第二十四条 基础资产提示付款日,已付款确认或提示付款应答为同意付款的,票交所依据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行、承兑保证人委托将票据到期款项扣划至存托机构开立的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

截至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截止时间,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行、承兑保证人账户余额不足的,托收结算失败。

第二十五条 存托已贴现电子商业汇票的追索人发出追索指令的,票交所依据追索顺序扣划被追索人账户款项。

截至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截止时间,被追索人的账户余额不足的,追索结算失败。

第二十六条 存托未贴现电子商业汇票的追索资金结算,由相关当事人按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制度办理。

标准化票据产品作为追索人获得清偿的,存托机构应于当日将清偿资金划付至标准化票据产品在票交所开立的资金账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票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存托机构法人申请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材料清单

2.标准化票据产品申请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材料清单

3.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托管账户注销表

4.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注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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