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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发展上海供应链金融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上海供应链金融发展创新,加大金融支持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力度,根据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结合上海市供应链金融发展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关键作用

1、   强化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撑功能.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等工具,支持上市公司等核心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水平.发挥核心企业“链长”带动作用,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引领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贸易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产业及关键领域的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可开辟绿色通道,精简上下游链条企业调查审批环节,及时响应融资需求.

2、   提升金融机构供应链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建立适应供应链融资的额度管理、缺口测算等授信管理模式和全流程管理机制,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共同探索开发基于上下游链条企业真实交易的应收款项、仓单货单、商业票据、购销合同、存货等创新型金融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存货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

3、   加强供应链金融各方合作.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仓储及物流企业、第三方平台应立足于各自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共享与合作,深化信息协同效应和科技赋能,推动供应链金融场景化和生态化,提高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推进产业链条信息透明、周转安全、产销稳定.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组织为供应链提供金融服务.

二、推动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

4、   规范发展供应链动产融资.在基于真实交易背景、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选取流通性强、价格体系健全的动产,开展存货、仓单融资。明确仓储物流管理体系和要求、仓单流转体系及标准,支持金融机构应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与核心企业及仓储、物流等环节的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及时核验存货、仓单、订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鼓励供应链企业和金融机构运用上期标准仓单交易平台,深化期现联动.鼓励担保存货管理服务业发展.

5、   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引导企业通过开具商业汇票替代应收账款.票据签发企业须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票据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鼓励金融机构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更便利的贴现、质押融资等.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提高商业汇票签发、流转和融资效率.

6、   提升国际产业链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助力出口企业与境外合作伙伴加撷商贸往来,通过提供买方信贷、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保单融资等方式支持出口企业接单履约,运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分担风险损失.助推虹桥国际开放枢纽构建高端资源配置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

7、   推动金融科技赋能。鼓励金融机构在提供供应链金融相关服务的过程中,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在信息挖掘、信用评估、开展交易、风险监测预警等环节实现自动化、智能化,提高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科技含量、便利化水平和安全性,提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的能力.支持探索使用电子签章在线签署合同,进行身份认证核查、远程视频签约验证.支持银行间电子认证互通互认。

三、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8、   发挥应收账款融资平台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大中型国有、民营企业、金融机构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在线确认债权债务,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减少应收账款确权时间,降低确权成本.

9、   推动供应链票据平台建设.鼓励核心企业围绕供应链建立信息平台或借助现有第三方信息平台,与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在确保贸易背景真实的前提下,鼓励各金融机构及时为供应链票据提供贴现、质押等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借助惭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转让服务平台,提升贸易融资便利化水平.

10、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应用和推广,做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工作,创新物权确认方式方法,确保登记、查询、抵押权消灭等工作平稳进行.

11、支持担保存货仓库及其数字化建设.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等与物流企业合作建设动产融资担保存货仓库.鼓励各类企业加快仓储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大力发展“可信仓单”业务.

四、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

12、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核心企业应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金融机构应根据核心企业及供应链整体状况,建立基于核心企业贷款、债券、应付账款等一揽子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

13、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监管.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戸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各类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应严格遵守业务范围,不很无牌或典出牌照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

14、 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银行等金融机为对供应链融资要严格审核交易真实性,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存货及重复抵押质押行为.对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产品,承销商及资产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及必要的风控程序,严防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金融科技+供应链场景”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风控系统,实现全流程线上资金监控,防范供应链金融操作风险.

五、保障措施

15、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上海市供应链金融跨部门工作联系机制,强化金融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信息、科技、市场监管等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

16、 加强财政支持。强化正向考核激励,积极探索对供应链应收账款票据化、供应链信息平台建设、仓储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面的财政扶持政策。对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增速较快的核心企业给予适当财政奖励.

17、 加强监测督査。建立供应链金融统计监测指标和监测评估机制,定期通报评估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认真做好复制、推广工作.建立供应链金融考核体系,通过检查、督査、评价等多种方式,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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