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可是出家人!
但正像昨天文章所说的:
不论是应收账款票据化还是票据应收账款化,本质都是“应收账款的规范化”,核心是债务的确权+规范的账期+金融资源的共享+产业生态的开放。基于此,不论是票据产品还是应收账款产品的优化,都是需要各方根据实际需求去做推动解决的。
从另一个角度想,现在的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类产品,其产品行为的名称及叫法确实有碰瓷票据之嫌疑(甚至有个别平台就宣称自己的产品是“类票据”)。很显然这是从便于平台推广、便于理解的角度,类比化的“昵称”,如:确权动作称为“签发”、“开立”、“开单”等。在当下的语境下,小供认为这些称呼已不太妥当的。
如某平台宣称:截至2022年8月25日,某链签发规模超【XX】亿元。
如换成下面这种宣传文案呢?是不是能够更好地体现供应链科技平台的性质和核心企业在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产品中发挥的作用和社会价值。
如:X平台,发挥链主作用稳固供应链,利用数字化确权服务平台,及时为上游供应商确权超【XX】亿元。
核心企业如何及时为上游供应商确权是一直困扰监管的一个难题之一,也是《保障中小企业支付》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今年初,国资委还特别要求中央企业要及时对上游供应商进行确权,并度不及时确权的行为予以追责。
图:国资委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支付的通知截图
供应链科技平台是核心企业及时向上游进行确权的比较好的手段之一。
正本清源,我们就发现:
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供应链科技平台本身跟金融时没有关系的。
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平台本质是是核心企业用数字化的方式对上游供应商进行便捷确权的一种工具。而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也称呼为“供应链债务凭证”)只是应收账款的可视化体现,是将应收账款以书面、特定化、类标准化的形式体现出来,本质上与金融并没有关系。
为供应商金融确权后,融资的主动权在于供应商,只有供应商发起了融资,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才纳入了金融融资的范畴。而这时候的金融行为其实已全部纳入了金融监管的范畴。
与金融发生关系的环节在于后续依托应收账款的融资变现,这时候由适格资金方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这如果由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则为银行保理融资,其金融行为已纳入银行金融监管范围。如果由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则为商业保理融资。由商业保理提供资金融通的,其金融行为已纳入地方金融及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