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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一级、二级市场业务发展,加强相关业务跨行合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试行)》《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福费廷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买入及转卖业务。买入业务是指某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且未到期债权的业务;转卖业务是指某银行将已买断的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包买商的业务。

第三条银行需建立健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运用SWIFT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渠道传递信息,通过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第四条福费廷是基于信用证等基础结算工具的贸易金融业务,具有贸易结算和融资的特点,是银行信用介入贸易融资链条的间接融资,属于贸易金融产品,应按照贸易金融惯例进行审查审批和单证处理,由贸易金融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第五条     原则上从业人员应具备国际结算或贸易融资资历,熟悉贸易金融的相关产品和服务,具有国际结算单证处理经验和上岗资格,专业岗位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持有CDCS或CITF等贸易金融类证书。

第六条     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核实,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掌握受益人的第一手资料,负责进行“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业务”等尽职调查、审查受益人资信、核实基础交易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二级市场买入行对受让债权文件和贸易背景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关注开证行/保兑行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 单证审核作为业务审批的重要依据,银行可以按照本行贸易金融单证处理模式集中处理或分级处理,业务涉及的信用证、往来 SWIFT 电文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渠道传递信息及纸质单据不应互相冲突。

第八条 一级市场买入行对业务单据进行表面审核,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包括对单据之内、单据之间相互一致性的审核。在二级市场交易时,转卖银行应根据受让行的要求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必要单据,做到单据传递的完整、准确、及时,不存在伪造、变造情形,二级市场买入行可依据转卖银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 一级市场买入行买断并持有的未到期债权真实有效、不可抗辩并且可自由转让,二级市场福费廷债权转

让均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 SWIFT 电文或其他合作双方认可的渠道进行债权让渡,确保债权和风险的真实转移。

第十条 福费廷会计核算应符合会计准则和监管的相关要求,买入行按照信贷类贸易融资表内会计科目核算,融资余额纳入信贷类广义信贷资产考核口径。

第十一条 银行开展一级及二级市场福费廷业务以实际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收取手续费,应就手续费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开展福费廷业务需要就利息开具发票的,由一级市场买入行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级市场买入行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向卖出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二条 通过代理模式办理福费廷业务,即银行接受受益人的委托,以代理方式将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的未到期债权卖断给第三方银行的,转卖银行比照本指引一级市场福费廷管理,买入银行比照本指引二级市场福费廷管理,双方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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